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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保护保护专利

   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专利?通常的解释是为了激励人们创新发明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无论是外观设计还是实用新型、发明都是专利权人花费了大量的脑力、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才获得以实现的,他们在获得专利以后,还要定期向国家交纳专利年费,他们理应从自己的艰辛劳动中获得相应的报酬。而且,他们的创造性劳动推动了科技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授予他们专利权并以国家法律加以保护,是对他们创造性劳动的肯定。此外,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也可以给专利使用者带来相当的利润,作为回报,任何专利权以外的使用者(除法律规定除外的)应该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按照等价有偿的市场经济规律,任何侵犯专利权人专利权的行为既是对法律的破坏,也是对市场经济规的破坏。随着中国加入WTO,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更显得重要,概括来说包括一下几点:
   1、 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现国际经济接轨;
   2、 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
   3、 有利于吸进国外先进技术;
   4、 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
   5、 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


当自己的专利的专利权被人侵犯时应该怎么办?

   专利权人通过艰辛的努力才获得一项专利权,每年还要付出一定的费用用于专利年费的交纳,理应从专利权中获得相应的回报。而一项好的专利权一旦运用于生产领域,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将是巨大的,因此,保护好自己的专利权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当自己的专利权招人侵犯时应该如何面对呢?通常来说,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
   首先,专利权人最好与专利侵权人取得联系,告知其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要求侵权人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协商如何解决道歉、赔偿等事宜。如果能用这种方式解决,能使双方尽量不商和气,甚至有从侵权人到合作伙伴的先例。
   如果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两条途径进行处理:
   一、 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涉嫌侵权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进行查处,由专利管理部门做出侵权判断后,管理部门有权及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避免侵权行为的扩大。同时,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在专利管理部门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协议达成以后,如果侵权人又反悔的,专利权人还可以到法院对侵权人进行起诉。    二、 专利权人也可以直接到有权管理的人民法院对涉嫌侵权的厂家或销售商进行起诉,由受理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进行审理。知识产权庭可以作出侵权判断,也可以勒令侵权人赔偿专利权人损失。


如何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下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的行为:一、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二、对于外观设计以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因此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中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对于生产厂家来说,不可以看到某个产品销路好,有市场就拿过来仿造;也不可以看到某个生产技术先进就拿过来照搬照用。因为一个好的产品或是一个好的技术往往凝聚了原创者的智力成果,如果原创者申请了专利并拥有该专利或把这个专利转让给别人,那么那种不经专利权人许可就模仿的行为就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法定权利,构成了专利侵权。此外,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厂家还要注意自己所使用的生产机器是否是专利侵权产品,因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为经营目的使用侵犯发明、实用新型的产品也是专利侵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工作中常常发现这样一种情况,即涉嫌侵权的厂家对于被投诉的侵权产品也能拿出专利证书,因此对于被诉侵权感到不可理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我国的专利制度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不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存在重复授权的可能,申请在后的申请人虽然获得了专利权证书,但仍然是对申请在先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犯。因此,生产厂家在开发研制或申报专利时一定要注意查找已有专利文献,看是否已有相同产品或技术在先已申请专利,从而避免开发费用的浪费,甚至构成侵权。
   对于经销商来说,要走出以前那种销售的商品只要具备了三证就是合法商品的旧有关念。随着中国与世界的接轨,尤其是加入世贸以后,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加强,专利权人更加注重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专利。因此,许多销售商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由于不对商品作调查就进行销售,以致直到专利权人找上门来,才知道自己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举一个明显的例子,在广交会上有大量的参展商被诉专利侵权,就是因为未对厂家送展的产品作调查就随意接受陌生厂家的产品造成的。那么,面对品种繁多的商品,销售商应该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呢?建议销售商在进货前要先调查清生产厂家是否具有该产品的专利权在决定是否销售,如果没法查清又想销售该商品,不妨与生产厂家达成协议,一旦该产品出现专利权问题,由厂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同时,一定要保留好进货凭证,以便日后证明自己的销售商身份。但这不是说销售商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了,因此,一旦专利权人上门告知该商品侵犯其专利权要及时停止销售行为,努力与专利权人达成和解,并配合有权机关了解进货渠道,避免承担更大的责任和更严重的损失,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恶意侵权行为和生产侵权行为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WTO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问题在WTO中占有十分重要的重要地位,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中国入世申请文件中明确承诺,要全面履行WTO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义务,包括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义务,并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入世将会给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深远的影响,这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1982年《商标法》、1984年《专利法》以及1990年《著作权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在短短的十几年中,中国走完了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走完的历程,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果。 WTO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与其要求相比,入世之前,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差距。根据有关承诺,中国已在入世之前完成了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这三部主要知识产权的修改,颁布、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入世之后又颁布、实施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且还在继续制订或修改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入世给中国知识产权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软件保护延伸到使用者
  新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和缩小,将"合理使用"的主体由"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改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将"合理使用"的范围也改为:"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上述修改表明,新的条例已将软件的保护延伸到"最终用户",即软件的实际使用者。最终用户侵权,主要是指购买、使用、复制非法软件,也包括将合法购买的正版软件未经授权擅自复制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例如:某单位购买了一套正版软件,将其安装在5台计算机中使用,其中一台是合法的,其余4台均属盗版使用。上述行为,在许多人看来习以为常,但这恰恰是计算机软件盗版的主要形式之一。过去国内打击软件盗版,主要针对的是非法复制、销售和非法在整机中预装软件,但今后对最终用户侵权现象更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从无到严
  过去,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从法律上未予保护。2001年我国颁布实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已与TRIPs的要求基本一致,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出了三个层次的保护要求:布图设计本身;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含有布图设计集成电路的物品。
  这意味着,不仅非法使用他人的布图设计来制造集成电路产品是侵权行为,利用侵权的集成电路组装其他产品也是侵权行为。如今已很难找到没有使用集成电路的电子设备,大到工业自动控制设备、计算机、通信、电子仪器、医疗器械,小到家用电器、电子玩具和各种IC卡,都离不开集成电路。
  中国是集成电路的消费大国,每年消费量约占世界的1/7,国内的产品仅能满足1/3,大量要靠进口。进口产品中,有些属于来路不明的,很可能就是侵权产品。国产的产品当中,有相当比例是属于进口芯片加工,其中也不乏侵权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属于侵权,用肉眼是难以判别的。对于这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尽快学习、认识和了解。
  企业品牌意识需待加强
  所谓品牌主要是指企业的商标、商号和商誉等知识产权。品牌是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
  中国入世对开放国内市场作出承诺。外企特别是跨国公司将会以更大规模、更快速度进入中国市场。这种进入,首先是品牌进入,以品牌开路、投资、竞争,进而占领市场。相比之下,中国企业的品牌意识却令人担忧。目前,中国平均几个企业才拥有一件国内注册商标,到国外去注册的商标更是凤毛麟角,而国际驰名商标中几乎看不到一件是中国的。 服装加工业本来是我们的强项,是向发达国家出口的主要产业。世界上几十家名牌服装公司的产品有相当比例是在中国生产的。而一个能生产多种外国名牌服装的中国企业,其所生产的中国品牌服装在国外市场上却只能遭到"一流的质量,二流的品牌,三流的价格"的冷遇。这种为人作嫁的现象并非个别,一旦不能为外国公?quot;定牌加工",我们的企业将如何生存?
  加强品牌竞争意识,争创驰名商标,树立自己的品牌,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入世后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大计。
  诉前"临时措施"突破现行法律
  新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增加了诉前的三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禁令(国外称为"临时禁令")、产权保全和证据保全。其内容是: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可以提出申请的只有财产保全,停止侵权的禁令、证据保全等申请必须在诉讼中方可提出。以上三个知识产权法的这一修改,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限制,在国内应属于一种新确立的司法程序。
  应该注意的是,这些程序并非是必经的司法程序,它的启动是有严格条件的,正确的把握这些条件,恰当的运用这些程序,对于制止侵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滥用这些程序也可能给自己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正确理解、掌握这些新的程序,对于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十分重要,应引起重视。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强化
  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网络环境不仅改变了人类信息传播的方式,也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经济运行模式,并对现存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
  有人认为,互联网上是个"无法律、无国界、无管理"的"虚拟世界",不存在什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网上的信息可以无偿共享、随意"下载",网下现实社会中的信息可以任意"上网"。这是大错特错的想法。 网络环境的出现,使得作品和其他信息的传播更为简单、方便,也使得对版权的侵害更加容易、隐蔽和难于察觉。我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针对加强网络环境的版权保护作出了  重要的规定:
  首先,增加了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任何人无权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增加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属于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这里所讲?quot;技术措施"主要是指诸如"加密锁""防火墙"之类的加密方式和设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增加了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权利管理信息"是表明作品的著作权人(作者)和邻接权人(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作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等)的信息,如权利人的姓名、图书版权页所载的信息等。《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被认定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上述规定是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而增加的,高于TRIPs的要求,对于促进网络环境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