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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人民政府文件

曲政发[2005]37号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为加强专利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和《济宁市专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专利制度建设,促进科技与经贸工作健康发展
   1、实施专利战略。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专利工作是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提高经济竞争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要围绕全市经济建设,选择重点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战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引导企业将专利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专利战略与企业经营战略结合起来,抢占市场竞争的制高点。
   2、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专利管理。凡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和产业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专利检索,提交该项目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报告,作为立项的依据。在项目研发和产业化过程中以及技术引进和出口前,必须进行专利信息检索和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项目完成后,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要先申请专利,后鉴定验收和发表论文,适合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要及时申请国外专利。
   3、完善科技管理体制。提高专利权指标在科技人员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中的权重。从事应用研究开发的单位,除不适宜申请专利以外,2年内没有申请专利的,不再给予科研经费资助;在市级科技进步奖中,把能否获得专利权作为科技成果评审的重要条件。
   4、加强进出口贸易专利管理。严格执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法规,建立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审查备案制度,防止侵权或引进无效的专利技术。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事务,依法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5、加强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管理。签定专利合同的应到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认定登记。专利技术转让及机关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科研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将专利的产出、引进、转让、转化等行为规范化,鼓励企业产、学、研与科、经、贸紧密结合。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专利转化实施
   7、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专利行政执法、专利人才培训、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奖励、专利宣传、专利技术实施和专利战略研究等工作。
   8、健全完善《曲阜市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逐步扩大专利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规模,扶持专利申请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申请。
   9、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探索建立有利于职工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
   10、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应在专利权取得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发明专利的奖金每项不少于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每项不少于500元。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经费中列支。
   11、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应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发明创造专利获取的税后利润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其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5%,外观设计专利不低于2%;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取得专利权的单位转让专利权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自收到转让费或许可费后3个月内,提取不低于该费税后的25%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2、经认定的“山东省专利明星企业”,可按规定优先推荐其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的专利示范园区、专利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享受孵化器的优惠政策。
   13、专利权人可以专利权作价入股。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合作双方约定。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专利权人应拿出不低于专利权入股时作价金额25%的股份,或通过期权、期股的形式,用于奖励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切实加强领导,提高专利工作管理水平
   14、市政府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全市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综合协调,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开展。
15、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专利管理机构,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增加专利工作经费,为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16、鼓励创办民办专利事务所等专利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开展专利代理、专利查询、专利转让、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 
   17、强化专利行政执法。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手段,严厉打击各种专利侵权行为。建立专利侵权和冒充专利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假冒他人专利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冒充专利的,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8、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有关职能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有关知识产权规则的宣传普及力度,把专利知识宣传培训纳入“十一?五”普法规划,纳入干部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培养一批精通专利业务、能够熟练处理国内及国际专利事务的管理人才,力争每个规模以上企业至少拥有一名经过专门培训的专利工作者。
   19、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