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局 | 领导介绍 | 工作动态 | 荣誉 | 政策法规 | 专利检索    

曲阜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  市知识产权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推动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设立曲阜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为规范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是一种鼓励与引导性资金,通过对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提高其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市技术创新工作。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在市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遵循公正公开、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
1、以单位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是曲阜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是曲阜市常住居民。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为中国的国内专利申请,包括:
1、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得到正式受理的、已经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已经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
2、专利申请权权属明确,没有纠纷;
3、共同专利申请人全部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4、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并且已经缴费,在接到受理通知书2个月内办理资助申请;
5、专利授权阶段的资助: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授权,并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后2个月内办理资助申请;
6、上级知识产权部门已经资助的专利项目本市不再重复资助。
第七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1、列入各级政府计划、属于高新技术的项目;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改造以及专利试点单位的项目;
3、发明专利的项目。
第八条 资助标准:
1、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每项100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项50元;
2、授权专利的资助:发明专利每项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4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200元。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科技局确定的年度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
第十条 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每半年审批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曲阜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3、专利授权阶段的资助:提交专利证书、授权通知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4、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申请的须提供本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资助资格,并如数追回已资助的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材料,首先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以及内容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根据年初制订的资助计划及该项目的科技含量确定资助金额。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公布并通知申请单位(人),审批不符的,不予通知及解释。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专利申请资助款项的发放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关于曲阜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曲政办发[200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