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科学技术局主办
首 页 | 科技局介绍 | 创新服务 | 知识产权 | 防震减灾 | 数据资源 | 科技法规 | 科技创新 | 曲阜旅游 | 中国曲阜
     认定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科技示范园认定办法
  科技示范村村、示范户认定
  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弓I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3、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4、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
5、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6、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九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目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3、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十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九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文章摘自—新法规速递)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于我省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企业或高等院校等。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针对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
   (二)培训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省、行业或部门、市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技厅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的协调管理。成立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为工程中心的组建及运行提供决策咨询。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建设规划,制定有关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组建领域和政策措施;负责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二)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有关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的工程中心建设申报工作;调度工程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三)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全省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总体规划、建设计划和保障实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省科技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拟申请筹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或我省具有优势的传统产业,符合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和布局原则。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在省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及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并能面向全社会提供产品检测、标准制定、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六)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七)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八)鼓励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联合组建工程中心。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办法,原则上每个专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省科技厅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
审批的一般程序是:
   (一) 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
填报《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省科技厅申报。
   (二) 有关申请材料由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统一受理。省
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在申请材料受理两个工作日内,送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初审。
   (三)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工程中心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做出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拟建意见,送交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四)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参考相关业务处室意见,组织
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进行评审,并综合各种因素对工程中心是否设立提出意见,报厅办公会。厅办公会每月研究一次,对确定建设的工程中心,由发展计划处正式予以批复,制作并颁发统一牌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省内外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组合起来的群体。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根据需要,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监督审查财物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其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省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工程中心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一年的工作进展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一式三份报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将协调相关业务处室、主管部门和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组成考评小组,对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省科技厅将优先向科技部推荐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每年从省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拨专项,择优扶持工程中心实施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七条 对运行业绩突出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科技厅。

    地址:曲阜市春秋东路(科技创新综合楼) | 邮编:273100 | 网站管理:曲阜生产力促进中心 | Copyright© 1998-2007 qfinfo.net.cn
    技术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中心 | E-mail:qufuinfo@163.com | ICP备案序号:鲁ICP备05021280(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