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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标准和办法
曲阜市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标准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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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农业科技示范园的发展,规范示范园建设,提高技术引进和创新水平,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科技进步年活动的意见》(济发[2000]11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济宁市辖区内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第二条 济宁市科委负责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的认定工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三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范围:
(一) 蔬菜、良种繁育等农业科技示范园;
(二) 林果、花卉科技示范园;
(三) 畜牧养殖科技示范园;
(四) 水产养殖科技示范园;
(五) 种植、养殖、加工等综合性农业科技示范园。
第四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具备的条件:
(一) 面积500亩以上,集中连片,统一规划,布局合理;
(二)具备工厂化育苗中心或繁育中心,每年引进新品种5个以上,并向农民提供一定树立优良种苗。
(三)运用设施农业、科学栽培、节水灌溉、病虫害防治等先进技术,或采用现代化养殖手段,技术组装综合指数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四)至少与2个以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建立长期技术协作关系,至少聘请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家教授为常年科技顾问,专职技术人员占专职人员总数的比例20%以上;
(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年经营性收入500万元以上;
(六)建立强有力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种技术人员占1/3以上,制度健全,有年度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并得到实施。
第五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程序:
(一)农业科技示范园每年认定一次,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二)由农业科技示范园提出书面申请,经做在县市区科委同意,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填报申请登记表和有关证明材料。
(三)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吸收部分专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示范园进行审查、核定。
(四)经审查合格后由市科委、市农办办法合格证、挂牌,纳入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
第六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
(一)农业科技示范园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每年考核一次,达不到要求的限期调整整顿,第二年仍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资格,收回合格证并摘牌。
(二)被认定为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的,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上优先安排科技计划项目,市科委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出专款重点扶持,市财政每年也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扶持示范园建设。
(三)在科技信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安排。
(四)凡被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每半年要向县、市级科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
(五)对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比,评出的先进农业科技示范园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济宁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00年11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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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农业科技示范园的发展,加强对示范园区的宏观指导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技术引进和创新水平,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市场为导向,以先进适用技术为依托,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农业先进技术的组装集成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传统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改造和升级;推动市场与农户的有效连接,加速现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加强实用人才的技术培训,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二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应用,有利于提高我市农业科技的整体水平。
(二)有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质高效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三)有利于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提高科技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
(四)有利于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目标:
以现有农业项目基地和科技示范园区为基础,以现有农业科技体系和推广体系为技术依托,通过3-5年的努力,建立一批符合现代农业和农业科技发展方向,对本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较强辐射与引导作用,带动农民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农业科技园区。
(一)建设一批具有区域代表性和引导、示范与带动作用强的各类农业科技园区;培育和孵化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实现一批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解决一批影响园区及周边地区农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通过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对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推动农业的现代化进程。通过农业科技园区的合理布局,促进农业的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和生产加工一体化经营,发展无公害或绿色食品,提高和改善农产品质量,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竞争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四)示范、推广一批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范围:
(一) 蔬菜、良种繁育等农业科技示范园;
(二) 林果、花卉科技示范园;
(三) 畜牧养殖科技示范园;
(四) 水产养殖科技示范园;
(五) 种植、养殖、加工等综合性农业科技示范园。
第五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标准:
(一)蔬菜、良种繁育示范园:设施蔬菜园区应符合二代节能日光温室建设要求,保温性能好,排列连续整齐,集中连片温室30座以上,示范区不小于核心区的3倍;辐射区不小于核心区的10倍。良种繁育园区应田地条块整齐,地势平坦,规模种植,集中连片,沟、渠、路、林配套。核心区要保证100亩以上,示范区不小于核心区的4倍;辐射区不小于核心区的10倍。
(二)林果花卉示范园:地势平坦,排灌条件好,配套建设沟、渠、路、林。核心园区200亩以上,集中连片示范区不小于核心区的3倍;辐射区不小于核心区的10倍,即示范园区面积达600亩以上,辐射区面积达2000亩以上。
(三) 畜牧养殖示范园:圈舍建设标准高,集中成排,砖木或砖混结构,每座圈舍面积达15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15立方米以上青贮池,园区内配备5台以上饲草粉碎设备。配合村庄规划建设的园区,必须建有宽4米以上的生产路,园区外观靓丽,环境卫生清洁。养羊园区全年饲养量达2000只以上,存栏1000只以上;养肉牛园区全年饲养量达100头以上,奶牛园区全年饲养量达300头以上;养猪园区全年饲养量达1000头以上;养禽园区全年肉鸡饲养量达50000只以上,蛋鸡达10000只以上。
(四) 水产养殖示范园: 占有水面达500亩以上,池塘方整,各类水产品养殖区划分明确,品种新。
(五) 种植、养殖、加工等综合性农业示范园:占地500亩以上,各功能区界限清楚,一园多区、一区多项。
第六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科技标准
技术内容要新,科技含量要高,品种品质精良,充分体现超前性、代表性、示范性,体现无公害化和现代化农业发展的要求,农业科技水平应明显高于当地水平,辐射与引导作用明显。主要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开发能力。每年至少开展2-3个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成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研究开发基地。
(二)具有完善的人才与技术培训体系。至少与2个以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建立长期技术协作关系,至少聘请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家教授为常年科技顾问,专职技术人员占专职人员总数的比例20%以上;使园区成为带动周边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技术传播基地。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支撑、推广、辐射体系。园区与农技部门、科研院所有稳定的技术合作和服务关系,签订服务合同,有利于加速技术推广和技术辐射速度。
(四)具有较大的科技投资力度。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用于科技试验、示范投资在整个园区投资中的比例每年不低于4%。
第七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的效益标准
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生态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指核心区)要显著高于周边地区。包括:土地生产率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的50%以上;劳动生产率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50%以上;科技型企业利税率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200%以上;经济效益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30%以上;园区辐射周边农户年增收10%以上。
各类园区效益标准具体如下:
(一)蔬菜、良种繁育等农业科技示范园:设施蔬菜种植园区经济效益每亩纯收入达7000元以上,良种繁育等园区经济效益每亩纯收入达1000元以上
(二)林果、花卉科技示范园:经济效益每亩纯收入达2000元以上
(三)畜牧养殖科技示范园:经济效益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30%以上
(四)水产养殖科技示范园: 每亩纯收入达1500元以上。
(五)种植、养殖、加工等综合性农业科技示范园: 效益参考以上标准。
第八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标准
(一)要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独立的法人实体。通过政府引导,吸引股份制企业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体系,并将园区建设纳入各部门、单位相应的计划。
(二)要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园区地域相对固定,对土地、资金、人才等有明确的规定。
(三)要有合理的运行机制。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保证园区的高效运转,利于吸引新型技术与人才以技术和资金介入。
(四)要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对园区的发展要有有年度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并得到实施。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农业科技示范园由乡镇政府进行材料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吸收部分专家,按照认定标准对示范园进行审查、核定。
(三)经审查合格后由市科技局挂牌,纳入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申报书;
(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总体规划;
(三)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实施方案;
(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两年考核一次,达不到要求的限期调整整顿,仍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资格。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的,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上优先安排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出专款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 在科技信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凡被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每半年要向市科技局写出书面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比,评出的先进农业科技示范园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曲阜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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