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市人民政府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技技术奖推荐项目进行评审;
(二)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 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较大科学发现的;
(三)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等方面,有较大技术发明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开展合作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以及为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奖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员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国家、省、济宁市级和本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条 公民和组织申报市科学技术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含专利说明、产品标准、原始记录、数据、图片等);
(二)有关部门作的检测报告、验收报告、鉴定报告;
(三)济宁市级以上鉴定项目须提供查新检索报告;
(四)成果应用证明、效益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记名打分的方法产生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参加。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参加评审项目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处理决定及时通知异议方以及推荐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内容的处理情况,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对本市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技项目负责人,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科学技术最高奖。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为每人10万元人民币。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000元、5000元、3000元人民币。市科学技术奖金在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发放,不得平均分配。对我市获得国家、省、济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市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济宁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和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首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10月10日曲阜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曲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