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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科技奖励工作行为,提高省科技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推进省科技奖励工作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推荐者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评审对象及其所属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科技奖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省科技奖的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考察、异议处理和授奖等各项工作,认真履行对省科技奖的管理、指导和内部监督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要求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第四条 省科技奖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在评审前自行组织评审专家对当年推荐的评审对象进行考察、咨询等活动,不对评审对象发表评价意见或者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2、不聘请不具备资格或者按规定应当回避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
3、不泄露评审对象的技术内容、评审专家名单、专家评审意见、异议人员姓名和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4、不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利益。
第五条 省科技奖推荐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省科技奖的推荐工作,认真做好省科技奖推荐项目和人选的审查工作,确保省科技奖推荐材料真实、可靠、有效,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积极配合省科技奖评审组织者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第六条 省科技奖推荐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参加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2、不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利益。
第七条 省科技奖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独立、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地对省科技奖评审对象提出评审意见。严格履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诚信自律规范》。
第八条 省科技奖评审对象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的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有效。积极配合省科技奖评审组织者、推荐者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第九条 省科技奖评审对象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不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2、不向省科技奖评审组织者、推荐者、评审专家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利益。
3、不捏造或歪曲事实,中伤、贬低省科技奖组织者、推荐者、评审专家和其他评审对象。
4、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省科技奖评审情况和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准则或者《山东省科技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组织和人员,可以向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 经查实违反本准则或者《山东省科技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影响省科技奖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组织和个人,由省科技厅视不同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参加评审活动或者获奖的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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