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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认定及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8号),为了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我省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加强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的确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的所有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包括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是以风险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非金融性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受风险投资者的委托,并为其提供风险投资咨询服务和管理的非金融性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中货币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中货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3.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和掌握与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相适应的理论知识,并具备相应的经营和管理经验;
4.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应有明确的项目筛选、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必要的程序和机制;
5.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不低于当年投资总额的70%。
第四条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应向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3.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的有关董事会文件和出资证明。
第五条 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逐级上报省科技厅批准,颁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认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六条 省科技厅于10月底以前将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名单及有关资料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于每年年底以前下达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名单。
第七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风险投资机构每年确认一次。
第八条 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其中当年新开办的风险投资机构,其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上述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全部税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在2007年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新开办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自投资经营之日起5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风险投资机构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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