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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科技机构与中介服务类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国科发火字[1996]042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做好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对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三条 国家科委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具体办理有关事宜。
   第四条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资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
   (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其孵化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应优惠政策及当地配套优惠政策;
   (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发展方向明确,领导班子得力,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场地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五)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其中在孵化场地内的企业在60%以上;
   (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数之比在5%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五条 进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办或技工贸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下,运行不到两年的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三)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的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四)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三)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四)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七条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委上报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经国家科委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证书及标牌。
   第八条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国家科委将定期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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