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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科技计划类

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支柱产业项目)是星火计划实施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星火计划从单项开发向区域综合开发转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走上集约化、产业化的战略选择。为了进一步加强支柱产业项目的组织实施,促进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柱产业项目是: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以科技进步为核心,以龙头企业和主导产品为主线,带动企业和相关产业发展,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在区域经济中占有相当比重和作用的星火项目。

第三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根据地区的不同、产业的不同将有多种形式和多种类型,一般应以科技为先导和支撑,开发优势资源,开创名牌产品,建立健全配套的服务体系。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支柱产业项目的基本条件:
   1、在实施星火计划的基础上,选准主导产品,开发优势资源,易于形成规模和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2、具有龙头企业带动,龙头企业已经初具规模,有一定的自我投资和自我开发能力,有自己的拳头和名牌产品;
   3、产业有较强的相关性,能带动本区域相关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带动一大批农户和农民共同致富,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吸纳较多的劳动力;
   4、有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作为联结其它企业或相关产业及广大农户的纽带,集资源与技术开发、系列加工、生产经营、产品销售、配套服务为一体;
   5、科技进步在产业发展中占有较大份额,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不造成生态破坏和污染。

第五条 支柱产业项目的总体考核标准是,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居同类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年递增速度比同行业高5-10%。到2000年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年销售额东部地区达到10-20亿元,中西部地区达到5-10亿元,以后年递增率达到5-10%以上。

第六条 支柱产业项目是技术、人才、资金与管理综合集成的体现,突出强调各类生产要素优势集成,资源配置优化,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开创有自己特色的名牌产品及其系列产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报国家星火计划支柱产业项目,在国家科委和省科委的总体布局和部署下,由承担单位提出支柱产业项目申报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当地政府批准,由地(市)科委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科委。

第八条 省科委根据国家和本省星火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据第二章支柱产业项目的条件和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筛选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报国家科委审批。

第九条 经国家科委审核通过,批准作为“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由地方组织落实和实施。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支柱产业项目由国家科委和省科委共同管理,以省科委为主,组织实施由当地政府统一协调,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各级科委要对支柱产业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并做好支柱产业项目与星火年度计划项目的衔接。国家科技开发贷款和引导资金将主要投向支柱产业项目,特别是在全国性、行业性和中西部地区有重大引导示范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当地政府要对支柱产业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提供相应的支撑条件。地方政府积极性高、支持力度大的支柱产业项目,将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

第十三条 支柱产业项目实行阶段验收,验收工作按星火项目验收程序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施行之前批准的支柱产业项目,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国家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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