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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科技计划类

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根据“九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确定的任务、目标和2000年全国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在总结各地组织实施星火计划,特别是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经验以及星火计划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出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该评价指标体系是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配套性文件,旨在通过科学和规范的指标,评价、考核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的效果,促进密集区和支柱产业不断发展和提高。

一、编制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

  编制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促进星火计划的管理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发挥各级政府在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各级星火计划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果;有利于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建设中竞争机制的形成,推动密集区和支柱产业不断提高水平和质量。

二、指标体系的预期目的

  通过运用指标体系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创造追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增长的竞争环境,调动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的积极性,以确保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在经济建设和技术进步中处于领先水平,切实发挥示范作用。

三、确定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确定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是:
  1、评价指标体系力求具有较高的定量性,能较准确地反映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现状、发展能力和潜力,易于得出综合性结论。
  2、评价指标体系力求具有适用性、普遍性,能广泛地适用于星火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
  3、评价指标体系力求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比性,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的成绩、前景和存在的问题。

四、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基本思路

  为了准确地反映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现状、发展能力和内在潜力,评价指标体系划分为六个部分,指标设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由专家打分衡量。六个部分分别为:
  1、政府管理评价指标。主要反映各级政府对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的支持能力与调控力度,以及密集区与支柱产业建设在当地经济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2、宏观评价指标。主要反映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在本地区和本行业中的经济和社会贡献份额,以及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发展的规模。
  3、科技进步评价指标。主要反映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中的科技能力、劳动者素质以及科技进步对经济的贡献份额。
  4、效果评价指标。主要反映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的发展能力与内在潜力。
  5、环境影响和资源利用评价指标。主要反映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对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6、龙头企业评价指标,主要反映产业龙头企业水平;社会发展评价指标,主要反映密集区促进社会发展的水平。

五、评价指标体系的操作方法

  密集区和支柱产业评价指标体系同《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和《2000年全国星火技术密集区、区域性支柱产业建设总体方案》共同构成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的管理体系。国家科委每五年批复一批密集区或支柱产业建设规划,经三年的实施建设,密集区或支柱产业均可报请各省、区、市科委组织评价。各省、区、市科委可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依据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总体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科委批复规划的密集区或支柱产业集中组织评价。经评价委员会评价通过的密集区或支柱产业可报请国家科委批准挂牌。评委评价采取逐条打分形式。对已经批复认定的密集区也将根据此指标体系,对其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部分实施效果的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经评价在当地经济、科技发展中已不具有优势或领先水平,失去示范功能的,要进行调整,限期整顿或撤销。密集区与支柱产业建设引入竞争机制,优上劣下,实行动态管理。

 

 

星火技术密集区评价指标体系

前 言

  星火技术密集区评价指标体系是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评价密集区建设效果的基本准则,是衡量密集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并向小城镇化方向发展的尺度。国家科委批复的星火技术密集区,经过三年以上组织实施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依据全国星火技术密集区总体建设方案和本指标体系对本地的星火计划密集区进行评价。评价通过后报国家科委批复挂牌。

第一条 政府管理评价指标

1-1  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是否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建设规划和计划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密集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是否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2  当地政府是否设有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领导机构,是否纳入到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日常工作。

1-3  是否有完善的政策体系,包括科技投入政策、人才政策、奖励政策等。

1-4  科技投入是否达到财政支出的3%以上。

第二条 宏观评价指标

2-1  密集区产值或销售收入占有率。主要反映密集区的产值或销售收入在地市级区域内年度农村产值或销售收入中所占的份额。
2-2  密集区利润占有率。主要反映密集区在地市级区域内年度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获利水平。
2-3  密集区社会贡献率。主要反映密集区在地市级区域内农村经济发展中,年度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水平。
2-4  密集区社会积累占有率。主要反映密集区年度国家财政收入在地市级区域内财政收入中的份额。
2-5  在本地区劳动就业贡献率。主要反映密集区对地市级区域内农村劳动力就业贡献水平。
2-6  支柱产业对密集区的经济贡献率。主要反映密集区建设中支柱产业产值对密集区总产值的贡献率。

第三条 科技进步评价指标

3-1  密集区科技进步贡献份额。
3-2  密集区劳动者素质水平。
3-3  密集区科技投入比率。
3-4  科研成果应用转化率。主要反映密集区中科研成果的应用转化水平。
3-5  高、新技术产品比率。主要反映密集区产品的技术水平。

第四条 效果评价指标

4-1  密集区近五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
4-2  密集区近五年利润年均增长率。
4-3  密集区社会贡献近五年年均增长率。
4-4  密集区社会积累近五年年均增长率。
4-5  密集区科技进步贡献份额近五年年均增长率。
4-6  密集区近五年年均就业增长率。
4-7  密集区总资产报酬率及近五年年均增长情况。
4-8  密集区一、二、三产业比例。
4-9  密集区国内生产总值近五年年均增长率。
4-10  密集区全员劳动生产率及近五年年均增长率。
4-11  密集区农村人均收入。
4-12  密集区近五年招商引资率。
4-13  密集区近五年出口供货额及增长率。

第五条 环境影响和资源利用评价指标

5-1  密集区三废排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5-2  密集区资源利用是否造成生态破坏。

第六条 社会发展评价指标 

6-1  密集区内小城镇建设水平。
6-2  密集区在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是否居同类地区领先水平。

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评介指标体系

前 言

  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评价指标体系是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是综合评价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实施效果的基本准则。依据本指标体系,根据先实施后评价、优上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已批复建设规划的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经过一个时期的实施建设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科委对本地区的支柱产业组织集中评价,评价通过后的支柱产业可报请国家科委批复挂牌。

第一条 政府管理评价指标

1-1  支柱产业规划是否纳入本县(市)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是否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确定为本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
1-2  支柱产业建设工作是否纳入到县或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日常工作,是否设有协调领导机构,负责对支柱产业进行宏观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

第二条 宏观评价指标

2-1  产业产值或销售收入占有率。主要反映产业在本县(市)产值或销售收入中的规模水平。
2-2  产业利润占有率。主要反映产业在本县(市)获利水平。
2-3  产业社会贡献率。主要反映产业在本县(市)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水平。
2-4  产业社会积累占有率。主要反映产业上交国家税费额对本县或市税收总额的贡献率。
2-5  本地农村劳动就业贡献率。主要反映产业在本县(市)农村劳动就业贡献水平。

第三条 科技进步评价指标

3-1  产业科技进步贡献份额。
3-2  劳动者素质水平。
3-3  产业科技投入率。
3-4  是否具有产业发展的管理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促进科技进步的措施办法。
3-5  技术与产品在国内国际的总体水平,是否形成名牌产品。
3-6  是否具有吸收、转化和推广科研成果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效果评价指标

4-1  产业产值或销售收入近三年年增长率。
4-2  产业利润近三年年增长率。
4-3  产业社会贡献近三年年增长率。
4-4  产业社会积累近三年年增长率。
4-5  产业科技进步贡献份额近三年年增长率。
4-6  产业总资产报酬率。主要反映产业运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

第五条 对环境影响和资源利用评价指标

5-1  产业三废排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5-2  产业资源利用是否破坏生态环境。

第六条 龙头企业评价指标

6-1  企业资本收益率。主要反映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
6-2  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要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完整性和保值性。
6-3  企业资产负债率。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情况。
6-4  企业管理标准规范是否达到ISO9000以上国际认证标准。
6-5  是否具有专门制定和管理产业产品、技术、工艺等技术标准的机构。
6-6  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利税及收入。
6-7  年度出口供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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