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加快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步伐,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纲要》(鲁发(2002)19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8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行政管理职权方面,赋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更大的自主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技管理
(一)高新区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认定,由高新区管委会办理,报市主管部门备案。需报批的事项,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核上报,抄市主管部门。
(二)市科技三项经费总额中每年拿出30%,用于高新区风险投资项目。
二、经济管理
(一)高新区市级权限内的投资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登记备案;市级权限以上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上报,抄市主管部门。高新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全市总计划中单列,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下达,并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各案。
(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三资”企业(包括进口设备需申请免税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报市主管部门备案。限额以上及受限项目需要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上报,抄市主管部门。
(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年检工作。高新区内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三资”企业进口设备及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审批,报市主管部门备案;需要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上报,抄市主管部门。
(四)高新区内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及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审批,报市主管部门备案。高新区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高新区管委会代市政府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抄市主管部门。
(五)高新区内所有工商企业的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委托管委会负责。
三、规划管理
在坚持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市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实行市规划局、高新区管委会双重管理,以市规划局管理为主。高新区规划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由市规划局高新区分局代市规划局发放。
四、国上资源管理
(一)对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实行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管委会双重管理,以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为主。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代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做好区内建设用地申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
(二)在市级管理权限内,高新区的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审批。需要上报的,由高新区管委会代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
(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承办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登记和发证工作。
(四)市政府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保护、采煤塌陷地治理、耕地占补平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和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高新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农用地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高新区管委会代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
(六)高新区范围内收缴的涉及国土资源的各类规费和土地出让收益留在高新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五、城建和房产管理
(一)在市级管理权限内,高新区内的建设工程由高新区管委会按规定办理。
(二)在市级管理权限内,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内房产行使管理权,相关证件由市有关部门提供。
(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的城市管理。
六、劳动人事管理
(一)高新区中层及以下干部,由高新区管委会聘任、管理,并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在市编委核定的机构和编制范围内,高新区管季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其自行确定。
(三)高新区所需人才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高新区事业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在市主管部门下达的限额内,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由市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五)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管理。
七、财政税收管理
(一)高新区作为市级财政的一部分,单独办理财政收支业务,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
(二)高新区内从事经营并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在市国税局高新区分局、市地税局高新区分局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八、工商行政管理
(一)在高新区内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代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二)几在高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代市工商局受理,经市工商局审核后办理营业执照。
九、区域管理
市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随意到高新区内进行检查、评比以及收费、摊派等活动,确需检查时,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在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后,方可进行检查。各项检查规费统一由高新区收取管理。
十、本意见涉及的需要上报的事项,备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负责提供文头,单独编号,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市直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