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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
综合防御
曲阜市地震震情灾情速报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震情灾情速报管理,及时、准确地收集并速报地震震情灾情及其影响,保证各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决策指挥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国地震局《地震灾情速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曲阜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破坏性地震或有重要影响的地震、以及与地震有关并影响社会稳定及减灾效果事件的紧急处置。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科技办公室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地震震情灾情的速报和汇总工作。
第四条 地震灾情速报的内容:
(1)影响范围:指地震造成破坏的情况、有感范围。
(2)人口影响:指人员伤、亡情况。
(3)经济影响:指地震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生命线工程、重大建设工程、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坏或破坏情况,对当地生产的影响程度以及家庭财产的损失情况。
(4)社会影响:指地震对社会产生的综合影响,如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破坏及影响情况。
第五条 地震震情灾情的速报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和按程序速报的原则。
市地震局负责全市的地震震情灾情速报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当地地震震情灾情速报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地震震情灾情速报网络,完善地震应急通讯手段;认真做好与地震震情灾情速报有关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及建库工作。
第七条 加强地震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增强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灾情意识,提高震情灾情速报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八条 破坏性地震震情灾情的速报时限为地震震情灾情初步评估结果上报之前;有感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时限为震后15分钟。
第九条 市地震局归口管理地震震情灾情速报、技术系统应用与更新、现场灾情调查及评估工作。
第十条 破坏性地震或有感地震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速报人员应迅速了解当地震情及其造成的影响,并将初步情况速报市地震局及当地政府。
初次灾情速报至地震现场工作组到达震区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科技办公室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3、3、3、…小时时间间隔,向市地震局续报情况,并及时填报《地震灾情速报表》及《地震宏观异常填报表》。
市地震局在震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震害损失快速预评估工作,将结果尽快上报市委、市政府及济宁市地震局值班室。
第十二条 市地震局、震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在上级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应协助调查、收集地震震情灾情,采用地震现场动态图像传输技术系统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动、静态)分期按抚摩约定传送至中国地震局指定的网址。
第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或有感地震发生后,各级震情灾情速报单位及责任人均应据情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第十四条 地震灾情速报结束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各级灾情速报单位及责任人的工作进行总结及奖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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